不知道《税法Ⅰ》科目哪些是学习的重点,了解了学习重点,学习就更容易掌握,不用着急,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,速来围观!
税务师考试《税法Ⅰ》学习重点
一、基本原则
1.税收法定原则: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。
2.税收公平原则: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,负担能力相等,税负相同。
3.税收效率原则: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
4.实质课税原则: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,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,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
税法的适用原则
1.法律优位原则
(1)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;
(2)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;
(3)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,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。
2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
(1)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,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,而只能沿用旧法;
(2)目的: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。
3.新法优于旧法原则
(1)含义:新法、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,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;
(2)作用: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、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。
4.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
(1)含义: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,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;
(2)效力: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,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。
5.实体从旧、程序从新原则
(1)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;
(2)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。
6.程序优于实体原则
(1)含义: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;
(2)目的: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,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、足额入库。
二、增值税的特殊事项
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
1.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;
2.存款利息;
3.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;
4.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、公积金管理中心、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
5.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。
三、不征收增值税项目
(1)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。
(2)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,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。
(3)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,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。
(4)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,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。
四、增值税视同销售
1.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2.销售代销货物;
3.设有两个以上机构(不同县市)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移送货物用于销售;
4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5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;
6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7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;
8.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